- 本項申請限當事人本人始得申請。
- 出生地申報後錯誤者,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提出證明文件,俾憑辦理更正登記。證明文件於國外製成者,須經我駐外館處(行政院於香港、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)驗證。
- 上傳文件檔案需清晰足供辨識,如戶所審核有疑義可駁回申請人之申請。
- 取件時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供戶所查驗及換發。
- 申請人應於通知取件後3個辦公日內至戶所取件,逾期則由戶所逕行撤銷申請。
※規費:國民身分證換發50元/張、戶口名簿30元/份
線上申辦應上傳文件:
-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電子檔(拍照可)
※上述文件請於取件時攜帶